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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大学 2010-3-2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一步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况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被录取后,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新生,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取得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肝炎病患者需缴最后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申请入学,经批准后可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直至作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毕业作业、设计与论文等)考核。其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成绩登记总表。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中的测验、作业和实验累计成绩至少应占1/2。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占该课成绩的30%-20%。凡平时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者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假期顺延),按有关规定复查成绩,两个月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查(详见查卷规定)。
  第七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夜大学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或延考;缓考或延考的学生,其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详见缓考、延考、旷考、重修的规定)
  第八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判定为“因故缺课”,不属于“无故缺课”。
  一、事前、事后(一周内),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提供合法的请假证明,证明自己缺课的原因。
  1. 病假:需提供医院医药费单、病假单、住院通知或出院小结;
  2.突发事件:指家庭变故或意外事故等。需事后提供公安、司法的医疗鉴定和医药费单等;
  3.因公出差:指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国、出差或因公执勤等。需提供出差邀请函、公司派遣单或签证、往返机票或车船票。
  二、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必须自学,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的记录(如学习笔记、补做作业等)。
  三、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可在平时成绩中的上课出勤部分扣除一定的成绩。
  第九条 取消考核资格、考试不及格或旷考的课程,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对成绩已及格的课程,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也可以自愿选择重修。重修后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登记总表(重修后成绩低于原来成绩按原成绩记)。重修一律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条 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并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成绩登记总表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十一条 免修、选修、社会旁听、免听
  1. 连续两学期考试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的学生,如已掌握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内容,可申请参加由夜大办公室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总表,该课可以免修。未达到80分,成绩不记入成绩总表,该课程不予免修。
  免修课的学时数可申请选修夜大学当期开出的其它课程。当期免修课的学时数不能顺延后期使用。
  2. 凡入学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在我校或同类院校修读,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层次、学时数与夜大学该课程基本相同),可申请免修,夜大办公室凭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证明将成绩记入成绩登记总表(详见选修、免修规定)。
  3. 学生申请选修、免修,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手续。经夜大学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参加听课和免修考试,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4.学生学有余力,在进行本学期主修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时间,申请参加社会旁听其他课程(按社会旁听收费),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总表。一学期社会旁听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不应超过本学期主修课程总学时的1/2。
  5. 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并已办理重修手续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听课,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免听该重修课程(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等非正常考试不及格的除外)。经夜大办公室批准后,在免听该重修课程时可不递交平时作业,不参加实验、期中及单元测验,只须参加期末考试,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一学期申请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三门。

转专业、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报考时应考虑专业对口及培养计划的要求,一经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特殊情况(如整个单位转行业等),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和单位发函,个别处理。新生须入学一年后提出。毕业年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对新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必要时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情况(如单位搬迁或本人调动工作等)学生要求转学,可持单位证明,个别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转专业、转学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夜大学办公室办理手续。由夜大办公室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工作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4.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办理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在籍的有效期经批准后一般为规定学制加两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特殊情况另报市教委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必要时由工作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如因病休学者,需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夜大学办公室审核,获准休学者必须交回学生证、办理图书清退手续、领取休学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肝炎病患者需缴休学期满前六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经夜大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夜大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必要时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能坚持正常学习,签注同意复学的意见,并经夜大办公室批准。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届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的学生复学,编入适当年级后,如该年级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而某课程已学完同等学时,并取得合格成绩,可予免学。如有课程未曾学过,应予补修。
  3.取消学籍和已经退学的学生都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 
  2. 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 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神经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5.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6.超过学校规定的缴费注册期限而事先未申请保留学籍者。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退学需填写《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由学生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夜大学办公室审批。
  2. 对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所学课程均取得考试合格成绩)。凡未及时办退学手续,以及其他自动退学者,一律不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交费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办理休学、退学(含转学)的同学,不论是否借书都应先携带学生证到徐汇校区图书馆办理清还签章,后到夜大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符合退学费条件者按以下标准办理。
  1. 开学后十周内办理,退本学期50%学费。
  2. 第十一周起办理,不退本学期学费。
  3. 已录取的新生需扣除100元录取费。

考 勤

  第二十二条 考 勤
  1.学生必须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学生上课、实验、设计(论文)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3.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持有有关医院证明和缴费发票;请公假者应持有工作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证明。
  4.学生考勤由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负责,各课程学生考勤统计表由班主任汇总,并将符合取消考核资格和应予休学标准的学生名单送夜大办公室审定备案。
  未配班主任的英语分级课程班由任课老师负责学生考勤并决定取消考核资格的名单,同时送夜大办公室审定备案。

毕 业

  第二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凡学习勤奋,学业优秀,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学校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仍有课程未取得及格成绩者(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先发给结业证书。同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夜大办公室申请办理延长学制。延长学制以学期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学期),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学生在延长学制内重新修完不及格课程 (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并成绩合格,凭结业证书再换发毕业文凭(学位证书按学位授予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未办理延长学制申请或在延长学制结束后还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者,学校根据其全部课程修读情况作出结业、肄业处理。延长学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表现较为突出的学生、学生干部,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详见“夜大学优秀学生(学生干部)奖励办法”}。奖励名单张榜公示,学生有权在张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犯错误或违反学校纪律,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注:
  1.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改悔的学生可开除学籍。
  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张榜公布或电话告知。被处分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张榜公布或电话告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夜大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述复查。对复查有异议,可向成人教育学院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复查。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三十条 学生的奖惩情况,均应真实记入学籍档案。必要时可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单位。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由成人教育学院、夜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3级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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